為提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效率,並兼顧程序正義與當事人權益,教育部訂定「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自 115年8月1日起通報之事件開始適用。
👥 哪些案件適用?
✅ 行為人為學生身分
✅ 案情明確,符合不成立調查小組之要件
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依簡化程序辦理,以提升案件處理效率。
⚠️ 哪些案件不適用?
❌ 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之案件。
❌ 經審認依法應成立調查小組辦理之案件。
❌ 申復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經申訴評議撤銷原處分須重新調查之案件。
上述情形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辦理。
📌 提醒您
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詳閱教育部函文及附件,瞭解簡化調查程序之適用條件及辦理流程,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共同打造安全、尊重、平等、友善的校園環境。
💜 落實性別平等,從完善每一項程序開始。


